新《公司法》背景下国有企业 工会组织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化,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职工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系统和明确的规定,为国有企业工会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本文系统考察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国有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基础、机制创新和实践路径。研究发现,新《公司法》通过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举措,显著提升了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为此,本文应当以新《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构建更加系统有效的职工权益保护体系。
关键词:新《公司法》;国有企业;工会;职工权益;公司治理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各级工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56.3万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占比约18.7%,主要集中在下岗安置、薪酬福利、工作时间等传统领域。与此同时,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和数字化改革的推进,职工权益保护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公司法》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一是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明确要求公司在重大决策中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二是完善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细化了集体协商制度,赋予工会更大的谈判权。这些修改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职工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新《公司法》背景下国有企业工会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和实践路径两个个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完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保护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二、新《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民主管理权利的强化
新《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在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如改制、解散、破产等)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代会等渠道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相较于原《公司法》有以下几个重要突破:
1.扩大了必须听取职工意见的事项范围,不仅包括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还将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在投资决策、薪酬体系、绩效考核等日常经营管理领域,工会和职工也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
2.明确了听取意见的具体形式,除了传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这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3.强化了法律约束力,将原来的“可以听取”修改为“应当听取”,使这一规定从任意性规范变为强制性规范,大大提高了制度的刚性。
(二)职工董监事制度完善
新《公司法》第68条和第120条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扩大职工董事强制适用范围: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及特定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设置职工代表,将原有“可以”改为“应当”,强化制度刚性。
2.提高了职工监事的比例要求,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有利于增强职工监事的话语权和监督实效。
3.细化了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选举的民主性,又兼顾了灵活性。
(三)职工协商制度细化
新《公司法》第16、17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要求公司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职工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素质。法律特别强调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
这两条规定虽然保留了原法的基本内容,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发展:
1.将“实现安全生产”单独列出,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高度重视,这与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化要求是一致的。
2.新增了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的要求,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职工素质提升的重视,也为工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供了法律依据。
3.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工会活动的支持义务,要求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场所、经费保障、时间安排等方面的支持。
这些修改共同构成了新《公司法》背景下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为国有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三、新《公司法》背景下工会工作维护职工权益途径建议
(一)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石,必须通过优化代表产生机制、规范议事程序、强化决议落实等举措,将其打造成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渠道。要推行“阳光企务工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企务公开体系,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薪酬分配、经营决策、廉政建设等关键信息的实时披露,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强化职工董事监事作用。新《公司法》要求,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监事由职代会产生,故一方面,工会组织应对职工董监事进行履职监督,保证职工董监事能够为职工发声,对职工负责。另一方面,为保障职工董监事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公司工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支撑,包括工会组织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工作制度、政策咨询、经费保障等相关措施。
(二)健全劳动保护三级网络
工会组织健全劳动保护三级网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要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为原则,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形成层级分明、覆盖全面的维权服务体系。在公司层面设立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制度规范、协调重大问题;在生产一线选聘安全监督检查员,实现隐患早发现、问题早报告、矛盾早化解。要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平安二十四”驿站平台,实现隐患随手拍、工人安全教育。同时要配齐配强各级监督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网络运行顺畅高效,实现“小事不出项目、大事不出公司、矛盾不上交”的治理目标,为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构筑坚实屏障。
(三)加强职工权益保障
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需要构建“定期协商+专项协商”的双轨机制,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协商体系。定期协商要建立年度集体协商制度,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核心权益纳入必谈内容,通过规范的协商程序确保职工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专项协商则要针对企业改革改制、重大技术革新等特定情形,以及职工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题协商。在实践中,要重点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协商前深入开展调研摸底,精准掌握职工诉求和企业经营状况;协商中坚持平等对话原则,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协商后强化合同履行监督,建立履约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加强对特殊职工群体的精准保护,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制度,要以精准帮扶为目标,构建“一人一档、分类施策”的关爱体系。通过建立电子化档案数据库,实时记录职工家庭收支、健康状况、子女教育等关键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实现困难程度的科学评估和动态预警。坚持“季度更新、年度复核"的原则,对建档职工开展常态化走访,确保帮扶措施与实际情况精准匹配。在女职工保护方面,重点加强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建立弹性工作制等暖心设施。同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妇科健康筛查和心理健康讲座,构筑起身体与心理的双重防护网,让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娘家人”,在企业发展中传递人文关怀的温度。
(四)职工发展权益的拓展保障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地大学等特色平台的传帮带作用,为职工量身打造阶梯式成长方案。通过选拔业务精湛的劳模工匠担任导师,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方式,将宝贵经验手把手传授;利用工地大学的灵活优势,开设模块化课程,把培训课堂搬到项目一线,实现“边干边学、学用相长”。要定期举办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以赛促学、以赛促练,让职工在实战中提升技能水平。同时要健全内部人才市场运行机制,打通管理、技术、技能“三通道”,建立公开透明的竞聘上岗制度,让每位职工都能找到适合的发展路径。让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的持续提升,真正达成职工与企业共同成长的良性循环。
新《公司法》尚处于实施接轨阶段,一方面为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还需要工会组织及法学界深入研判,推动出台配套解释、指引、政策,持续推动职工保护、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新法落地见效。